(2017)冀0821民初1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奎与胡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胡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22号之二原告:刘奎。被告:胡廷超。原告刘奎与被告胡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廷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撤回对被告胡廷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计265.00元,由原告刘奎负担。审 判 长 栾春华审 判 员 吕兴存人民陪审员 王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