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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奎与胡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胡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22号之二原告:刘奎。被告:胡廷超。原告刘奎与被告胡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廷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撤回对被告胡廷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计265.00元,由原告刘奎负担。审 判 长  栾春华审 判 员  吕兴存人民陪审员  王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