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祺昌胶带有限公司与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祺昌胶带有限公司,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祺昌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助,总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07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祺昌胶带有限公司与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组织的执行约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祺昌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登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将依照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相关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