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017)赣0321刑初51号被告人宋某开设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绰号“黑皮”,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9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宋某租住在莲花县良坊镇XX祠堂,其每年交给XX祠堂老年协会1200元作为租金。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案外人贺某华、刘某生、王某等人长期在被告人宋某租住的XX祠堂内坐庄,进行“勾豆子”赌博,一场次赌博的参赌押注人数经常达20人以上。被告人宋某为庄家提供了场地、“穿心莲药丸”、桌椅、扑克牌等赌具,并收取庄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贺某华、刘某生、郭某元、宋某牛、贺某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建锋审 判 员 颜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太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