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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特79号(2016)吉0105民特79号申请人:赵某,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赵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某称,赵恒君与赵某系父女关系,赵恒君于2008年10月16日出走,经各方寻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恒君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恒君,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东新南二胡同委副141组通安小区2栋2门703室,系申请人赵某的父亲。2008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申请人赵某申请宣告赵恒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六版发出寻找赵恒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恒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恒君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报警至今均无音讯已满八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已满一年,被申请人赵恒君仍然下落不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恒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