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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吉某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2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吉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吉某责令退赔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吉某应缴纳罚金及责令退赔5914元(含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判处罚金及责令退赔5914元(含执行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