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聂大红与苑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大红,苑春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16号原告聂大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苑春喜,男,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聂大红与被告苑春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09日立案。原告聂大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大红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