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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陈群莲、李洪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陈群莲,李洪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875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车头村地块,组织机构代码05013837-4。主要负责人:周国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东,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群莲,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洪调,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被告陈群莲、李洪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陈群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6.8‰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0.04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2.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陈群莲、李洪调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塘东街27号(一层)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额4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李洪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群莲、李洪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陈群莲、李洪调签订了一份编号为苍建信(2016)最抵借字第QK201600171《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群莲、李洪调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房屋为陈群莲与原告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签署一系列合同提供最高限额为46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5月16日,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5月16日,被告陈群莲向原告借款32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8‰,当日,原告向被告陈群莲发放了贷款32万元。借款后,被告陈群莲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止,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扣收利息0.04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群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6.8‰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0.04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二、若陈群莲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则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陈群莲、李洪调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塘东街27号(一层)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苍建信(2016)最抵借字第QK201600171《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46万元为限;三、李洪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3165.5元,由陈群莲、李洪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