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松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松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48号罪犯侯松柏,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松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侯松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侯松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松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3736分,表扬六次(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43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共入账18723.47元,月均消费达490元,截止2017年2月16日账上余额为4068.14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侯松柏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依法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侯松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侯松柏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松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