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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417号原告:郑某,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庞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郑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的七天内,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郑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