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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来花与被执行人殷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来花,殷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52号申请人唐来花,女,1952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殷剑锋,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来花与殷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无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