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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雪晓、张记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晓,张记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特28号申请人张雪晓,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记辰,男,193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张雪晓申请宣告张记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雪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雪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雪晓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