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1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亮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1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亮,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临漳县,中专文化,系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永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辽71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永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永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永亮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永亮撤回上诉。锦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辽71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维东审判员 檀成猛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那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