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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金华、赵彦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华,赵彦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金华,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被执行人赵彦琢,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金华与被执行人赵彦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彦琢有工资收入,工资账户已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