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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如林、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如林,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莫如林,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如林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3月16日,执行依据: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5)第28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09466.08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莫如林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因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侨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可进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雅倩本裁定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