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文伟、江东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伟,江东华,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财保10号申请人:陈文伟,男,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东华,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第三人:陈志军,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申请人陈文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江东华所有的湘L×××××轻型普通货车,第三人陈志军以银行存款一万元为申请人陈文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江东华所有的湘L×××××轻型普通货车。二、冻结第三人陈志军银行存款一万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陈文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一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