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叶树武与鲍子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树武,鲍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44号申请人:叶树武,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巢湖市人,高中文化,住巢湖市,被申请人:鲍子金,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巢湖市人,原住巢湖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叶树武诉鲍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叶树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鲍子金3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鲍子金名下价值32万元财产;二、查封叶树武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新客站安置楼3号楼506室房屋(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