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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受理的彭某某与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彭某某的执行申请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