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受理的彭某某与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彭某某的执行申请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