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屈松刚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松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31号罪犯屈松刚,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松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屈松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屈松刚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屈松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屈松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二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96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96分)。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消费14565元,月均消费539元,此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屈松刚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消费较高,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其确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松刚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屈松刚确有执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松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