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土地经营权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333号原告白某甲,男,汉族,五台县东冶镇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五台县东冶镇人,系原告之妻。被告白某乙(又名白某某),男,汉族,五台县东冶镇人,系原告之弟。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白某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为促进兄弟两和睦相处,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杨振华人民陪审员 朱月平人民陪审员 武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