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土地经营权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333号原告白某甲,男,汉族,五台县东冶镇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五台县东冶镇人,系原告之妻。被告白某乙(又名白某某),男,汉族,五台县东冶镇人,系原告之弟。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白某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为促进兄弟两和睦相处,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杨振华人民陪审员  朱月平人民陪审员  武志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