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符学银、符学林与仇春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学银,符学林,仇春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853号原告:符学银,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符学林,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春勇,男,199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9号。原告符学银、符学林与被告仇春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符学银、符学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学银、符学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晓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