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候亚松与郭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亚松,郭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亚松,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郭海龙,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候亚松与被执行人郭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大三商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