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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贵林申请执行亮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林,亮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胡贵林,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亮花(曾用名莲花),女,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贵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亮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亮花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追偿款5000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光 � �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