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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08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