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640312元、案件受理费5102元,共计6454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款200000元,下余445414元案件款未给付。就下余445414元案件款双方已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地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用水泥来冲抵下余445414元案件款,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