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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党萍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大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萍,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姚利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57号原告:党萍,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法定代表人:唐灶荣。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军。被告:姚利元,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沈阳康家山监狱。原告党萍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被告姚利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党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位于沈北新区辉山人和街辽宁省电大装备学院制作XPS外墙保温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共计30万元左右,其中已给付我13万元左右,尚余17万多元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0.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本案中,原告系根据《XPS外墙保温工程合同》主张权利,该合同首部载明的“甲方”为“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大学项目部”,“乙方”为“沈阳深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辖终35号民事裁定已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上述《XPS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指向的“承包人”系案外人“沈阳深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原告虽另提供了案外人“沈阳深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情况说明”一份,但案外人“沈阳深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中并未明确作出权利让与原告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党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