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良富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良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33号罪犯陈良富,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91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良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良富本次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良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良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良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