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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永刚、郑振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刚,郑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梁永刚,男,住桥西区。被执行人郑振义,男,住邢台市桥西区。梁永刚申请郑振义借款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永刚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已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