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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垚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56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