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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丰茂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建新、卫春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丰茂建材有限公司,王建新,卫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复5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异议人)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丰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建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王建新。被执行人卫春光。申请复议人城建集团公司因不服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执异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茂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新、卫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2日,向申请复议人城建集团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申请复议人城建集团公司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建新、卫春光在其处未支取的工程款906,582.61元。同年4月23日,又向申请复议人城建集团公司送达通知,要求申请复议人城建集团公司将上述工程款900,000.00元提取至其院,未按到期债权有关程序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执异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任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