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贾子明、柳秀琴申请执行谭埃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子明,柳秀琴,谭埃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贾子明,男,6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柳秀琴,女,6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谭埃厚,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贾子明、柳秀琴申请执行谭埃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