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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友菊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友菊,女,1988年3月1日生,出生地四川省盐源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盐源县。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1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雷友菊在查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利用虚假的重庆市社会参保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了一本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使用该通行证出入台湾,共计偷越边境4次。2017年5月24日,雷友菊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友菊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雷友菊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友菊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钟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