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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徐路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徐路红,徐慧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号。代表人:毛玲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路红,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慧欢,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5月26日,本院委托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在被执行人徐路红、徐慧欢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秀花园9幢92301室(建筑面积为102.44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84万元。2017年5月29日10时至2017年5月30日10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地产。买受人商晓军(身份证号码:)以77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路红、徐慧欢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9幢92301室(建筑面积为102.44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归买受人商晓军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商晓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商晓军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元   聪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吕贤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