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笑磊与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笑磊,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3804号原告:徐笑磊,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赵杰,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原告之母。被告: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泰和家园3号楼C、D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21589919。法定代表人杨海关,职务经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君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笑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投资担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2日,被告以业务负责人孙震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被告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到期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自愿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全部应付金额。并承诺如违约自愿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借��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到2015年1月份的利息,下欠本金5万元及2015年1月以后的利息至今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5年3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0‰)的利息、违约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予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还款计划书两份、承诺函两份,证明原告将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以其工作人员孙震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上述借款手续。双方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被告已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2日和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偿付到期计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时,本公司将在3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全部应付金额,同时承诺本案涉案借款本息至2017年6月30日还清。被告未予质证、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以其公司业务员孙震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借款期限三个月即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借款用于河南九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按月结息。借款到期日当日以货币形式或转账形式偿还全部借款。逾期履行的,违约方应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孙震出具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各一份。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该函主要载明:徐笑磊作为出借人于2014年10月12日与借款人孙震签订了��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出借人已交付了上述借款。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如下: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你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时,本公司将在接到你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全部应付金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又给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该函主要载明:2014年10月12日,本公司以孙震的名义与出借人徐笑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伍万元整,至今未能偿还,经我们综合研究决定,由本公司偿还该笔借款,并承诺如本公司的债务人还款后,本公司优先还给徐笑磊,该款直至2017年6月30日本息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果。形成纠纷。另查明,原告徐笑磊已收到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支付的2015年2月份以前的利息。抵押��款合同中有抵押人和担保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均未在合同上签名,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孙震系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的员工,虽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该行为应系履行润丰投资担保公司指定的职务行为。原告徐笑磊将出借款交付给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支付给原告利息的事实清楚,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系实际收款人亦系实际付息人,应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其被告主体适格。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多次承诺其公司以孙震的名义与出借人徐笑磊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借款由公司偿还。故原告徐笑磊要求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定逾期还款违约金20%,已超出月利率2%,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笑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商丘市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