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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某某江某1等与刘某某刘某1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某,江某1,刘某某,刘某1,江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乐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系江某某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1,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汉族,1940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钱进,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2,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江某某、江某1、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江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某某、江某1、刘某某以与刘某1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某、江某1、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某、江某1、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40元,由江某某、江某1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