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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与麦子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麦子豪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54号原告: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7号407。法定代表人:吴毅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趣,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子豪,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麦子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计2094元,由原告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邓燕萍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