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玉学与重庆市权峰休闲食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学,重庆市权峰休闲食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624号原告:刘玉学,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璧山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推荐律师。被告:重庆市权峰休闲食品厂,住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江兴村五组,注册号500227200014737。负责人:邓国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学与被告重庆市权峰休闲食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玉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玉学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刘云金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