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静静、韩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静,韩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29号申请人:张静静,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巡生,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广志,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张静静与被申请人韩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广志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张静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