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厦门益马当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厦门益马当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517号 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村委会辛街街子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系魏清川的弟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魏家村委会下魏家4组,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厦门益马当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63号835室之七。 法定代表人:郭系德,董事长。 原告魏清川诉被告厦门益马当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清川以已与被告厦门益马当鲜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清川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清川撤回对被告厦门益马当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原告魏清川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普 熙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郭江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