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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岳道启与韩付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道启,韩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岳道启,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韩付金,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韩付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岳道启与被执行人韩付金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