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与宁夏九曲香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宁夏九曲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160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粮油市场46号。经营者:邱文玉,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九曲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强家庙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与被告宁夏九曲香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证据原因,故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已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文玉粮油经纪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路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王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