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永刚与张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刚,张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192号原告:程永刚,男,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张占喜,男,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刚诉被告张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刚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永刚负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印)书记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