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代富容与古伯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富容,古伯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634号原告代富容,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友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伯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富容与被告古伯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富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