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556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与孙加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孙加俊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556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朝阳路***号。负责人:管有兵,该单位主任。被告:孙加俊,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陆孙加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鑫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