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万强、江立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强,江立源,徐以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57号被执行人:万强,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江立源,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徐以佳,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强、江立源、徐以佳罚金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万强、江立源、徐以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强、江立源、徐以佳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强、江立源、徐以佳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强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立源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以佳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