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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与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刘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462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西关环城公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100860-0。负责人程红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叶茂,该行职工。被告刘洁,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本案按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