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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庭伟、朱卫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伟,朱卫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庭伟,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高中毕业,群众,住河南省长葛市。2009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朱卫华,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住河南省长葛市。2012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8号楼3单元15楼西户被害人尚某家中,盗窃三块手表,其中一块泉美子1340S手表(经认定价值980元)。2、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8号楼3单元13楼西户被害人汪某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3960元);一条金项链带吊坠(经认定价值3630元);一对金耳钉(经认定价值990元)和300元人民币。3、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9号楼1单元14楼西户被害人乔某1家中,盗窃两条金项链(经认定分别价值3300元、5280元);一对金耳坠���经认定价值1320元);三枚金戒指(经认定分别价值990元、1980元、3300元)。4、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9号楼1单元14楼东户被害人张某2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2207.7元)。5、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颍川大道世纪鑫城小区世纪大厦3单元13楼中户被害人梁某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990元);一对金耳钉(经认定价值990元);一条金项链(经认定价值6600元);一个金手镯(经认定价值9900元);一部卡西欧数码相机(经认定价值3600元)。6、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颍川大道远大瑞园小区15号楼1单元1502室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一块浪琴手表(经认定价值10100元);一条金项链(经认定价值2087.25);一对18K彩金耳钉(经认定价值1200元);一条金手链(经认定价值2640元)。7、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吴永飞(另案处理)到长葛市长兴办海韵国际花园小区21号楼2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乔某2家中,盗窃一个金佛(经认定价值1980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990元);一个金转运珠(经认定价值330元)。8、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庭伟到长葛市长社路西段阳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被害人郭某家中,盗窃一个金手镯(经认定价值9900元);一条金项链(经认定价值11500元);一个金吊坠(经认定价值3300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2640元);一串金转运珠(经认定价值6600元);一条PT950铂金项链(经认定价值3510元);一个PT950铂金吊坠(经认定价值1560元);一条PT950铂金手链(经认定价值2730元);两枚PT950铂金戒指(经认定分别价值1170元、19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累犯、主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庭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在指控的第5起犯罪中,没有盗窃金项链和金手镯;在第8起中,没有盗窃金吊坠、PT950铂金吊坠、PT950铂金手链,PT950铂金戒指只有一枚,同时,对金转运珠、金项链的鉴定价值过高。被告人朱卫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在指控的第5起犯罪中,没有见金项链和金手镯;在第3起中,金戒指只见了两枚,在第6起中,金手链没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8号楼3单元15楼西户被害人尚某家中,盗窃三块手表,其中一块泉美子1340S手表(经认定价值980元)。2、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8号楼3单元13楼西户被害人汪某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3960元);一条金项链带吊坠(经认定价值3630元);一对金耳钉(经认定价值990元)和300元人民币。3、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9号楼1单元14楼西户被害人乔某1家中,盗窃两条金项链(经认定分别价值3300元、5280元);一对金耳坠(经认定价值1320元);三枚金戒指(经认定分别价值990元、1980元、3300元)。4、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长兴办理想城小区9号楼1单元14楼东户被害人张某2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2207.7元)。5、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颍川大道世纪鑫城小区世纪大厦3单元13楼中户被害人梁某家中,盗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990元);一对金耳钉(经认定价值990元);一条金项链(经认定价值6600元);一个金手镯(经认定价值9900元);一部卡西欧数码相机(经认定价值3600元)。6、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朱卫华到长葛市颍川大道远大瑞园小区15号楼1单元1502室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一块浪琴手表(经认定价值10100元);一条金项链(经认定价值2087.25);一对18K彩金耳钉(经认定价值1200元);一条金手链(经认定价值2640元)。7、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庭伟伙同吴永飞(另案处理)到长葛市长兴办海韵国际花园小区21号楼2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乔某2家中,盗窃一个金佛(经认定价值1980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990元);一个金转运珠(经认定价值330元)。8、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庭伟到长葛市长社路西段阳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被害人郭某家中,盗窃一个金手镯(经认定价值9900元);一条金项链(经认定价值11500元);一个金吊坠(经认定价值3300元);一枚金戒指(经认定价值2640元);一串金转运珠(经认定价值6600元);一条PT950铂金项链(经认定价值3510元);一个PT950铂金吊坠(经认定价值1560元);一条PT950铂金手链(经认定价值2730元);两枚PT950铂金戒指(经认定分别价值1170元、195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尚某、张某2、汪某、乔某1、梁某、李某、乔某2、郭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长价认定(2016)第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2009)长刑初字第270号判决书、(2012)长刑初字第295号判决书、河南省新郑监狱犯罪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卫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庭伟、朱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尚文西人民币980元、手表两块,退赔汪伟祥人民币8880元、退赔乔丽利人民币16170元、退赔张琼雅人民币2207.7元、退赔梁栋人民币22080元、退赔李丽丽人民币16027.25元。四、责令被告人王庭伟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乔中欣人民币3300元、退赔郭智慧人民币44860元。五、犯罪工具手电筒两个、小刀一把、开锁工具一套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明辉人民陪审员  孙书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