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徽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徽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徽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08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徽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一并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浦发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等,但并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 国 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