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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宝健与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健,张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75号原告:孙宝健,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尚居装饰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健与被告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孙宝健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