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萍与叶玺、康慧仁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叶玺,康慧仁,李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南环路254号,甘州区水务局干部,身份证号:622201197504051220。被执行人叶玺,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张火公路共裕小区14号楼2单元502室,自由职业,身份证号:622201197109046632。被执行人康慧仁,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东沙湾巷农科所家属楼1单元502室,系农科所职工,身份证号:622201196410082435。被执行人李瑞文,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和平乡朱家庄五社18号,系朱家庄村支书,身份证号:62220119650416363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叶玺、康慧仁、李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