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张朋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张朋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4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49142400XU。负责人:张建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东,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敏,该行职工。被告:张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张朋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信用卡欠款,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钟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